結婚結得很趕,沒空好好讀完民法親屬篇,這次倒是托了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起爭議, 把草案對照(也幾乎是整個婚姻篇章)給讀完。

本來只是想寫一篇文章整理自己的想法,但是伴侶聯盟的訴求很大串有點複雜,所以第一篇文章先來簡介三個草案內容。請大家自己最好是能讀完聯盟的文章(或至少讀完草案簡介的部份)再參與討論,謝謝大家。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以下簡稱伴聯)這次想要推動三個草案︰「婚姻(性別)平權」修法、「伴侶制度」草案、「家屬制度」草案

婚姻平權

其中「婚姻性別平權」草案其實只是修改現有民法的用詞,把【一男一女】改成【兩人】,把【夫妻】改成【配偶】。原本就寫配偶的地方仍然是配偶。但是只要稍微一想就發現這個修法草案有中文上的問題︰一般人結婚以後會說「從此以後我們就是夫妻」而不會說「從此以後我們就是配偶」,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從此以後我們就互為配偶」。【夫妻】這個詞包含了兩個人,而【配偶】只有單指一個人。我覺得修改成為【伴侶】比較妥當,不過伴聯另外要推另一個「伴侶關係」所以這詞就不能用了,滋以為很蠢。

另外我希望能夠把法條中的【得(ㄉㄜˊ)】都修法改成【可】,因為很多人會唸成【得(ㄉㄟˇ)】,意思就完全不一樣了!!這點真的讓沒有學過法律的民眾很困擾請盡快修法!!!!

現行法規之前已經基於男女平等改過了,現在法律中夫妻早就已經平權,子女從父姓或從母性都可以而且步驟一樣簡單。簡單講,伴聯推的「婚姻平權」其實只有解除婚姻的性別限制,只能改善「性別平等」,並且替性別無法用男或女定義的人解套。而非「性傾向平等」。

因為男女平等,所以一個人結婚對象可以是男人也已是女人。而現行婚姻的其他限制依然在,包含通姦罪、年齡限制、血緣限制這個修法並沒有讓所有相愛的人都能結婚,沒有替所有性傾向的人解套。如果你的性傾向(或說性癖)不是男女、男男、女女,而是兄妹或戀童癖或多夫多妻,即使你們再愛也還是沒用。

在原本民法親屬篇第三章「父母子女」(伴聯希望改成「親子關係」)的篇章中,則是希望【父母】改成【雙親】。乍看之下是沒有什麼問題,但這一章節中其實也有提到親生及認養的差別,即使是夫妻關係中誕生的小孩,也有可能並不是雙方的小孩,這點在民法親屬篇第三章父母子女第一○六三條中是這樣寫:

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也就是說,如果在婚姻關係維持的狀況下,老婆生了隔壁老王的孩子,在無法證明或不想證明的情況下,推定小孩為婚生子女,也就是法律推定老公跟老婆都是親生父母。但如果DNA驗出來不是老公的孩子,這孩子就成為老婆一人的親生子女,而老公可以選擇是否要認這個小孩為養子。啊隔壁老王如果有驗DNA驗出來是他的,老王就成為孩子的生父不可推拖(除非老王打死不驗),但老公可以選擇是否要當養父。

但……。伴聯不知道為什麼還要堅持「婚姻關係中誕生的孩子就是雙親的孩子」這種連男女夫妻關係中都沒有很堅持的保守觀念,因此伴聯推動了另一種「婚生子女」的定義︰

於生理男性與女性結合之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其所生之子女,即受婚生推定,但配偶之一方能證明非自他方受胎時,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此係採血統真實主義。
至於同性婚姻既為本修正草案所許,有關其子女之地位及權益亦應有所安排,為兼顧同性婚姻中子女之權益,並維護婚姻之安定與和諧,對同性婚姻中子女之身分認定,以配偶一方受胎是否經配偶他方同意,為婚生子女之判斷依據。
如同性配偶雙方同意由其中一方進行受胎時,依誠信原則及禁反言之法理,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應即視為配偶雙方之婚生子女,適用本條婚生推定原則。

我再舉一個複雜一點的狀況來說明,一個命中剋父母的小孩,誕生在現行異性婚姻中跟伴聯提的草案中同性婚姻中有什麼差別︰

A男跟B女結婚,B女與隔壁老王通姦生了孩子,老王也認了,A男說好吧我就養吧不然怎麼辦呢。此時老王為生父A男為養父B女為生母。
後來B女掛點了,A男依舊身為養父,可以繼續照顧孩子,或終止收養關係交給社會局。
之後A男又跟C女結婚,若A男已終止收養關係,那C女跟孩子也沒有關係,除非他們又跑去社會局共同領養這個孩子。
若A男繼續照顧這個拖油瓶,且C女看孩子可愛也認養了他,此時A男為養父C女為養母。當然C女也可以不認養。

甲女跟乙女結婚,乙女跟隔壁老王通姦生了孩子,老王也認了,甲女說好吧我就養吧不然怎麼辦呢。此時甲女為生親乙女為生親。
後來乙女掛點了,甲女依舊身為生親有責任繼續照顧孩子。
之後甲女又跟丙女結婚,丙女看孩子可愛也認養了他,此時甲女為生親丙女為養親。當然丙女也可以不認養。

看出差別了嗎?老王能不能認這個孩子竟然是看甲女同不同意,而不是看老王、孩子、孩子他媽的意願!且A男在婚姻終止之後可以選擇是否要繼續沒有血緣的親子關係,甲女卻不能選擇終止這段沒有血緣的親子關係。……。伴聯怎麼可以自己給同性婚跟異性婚立下這樣的差別待遇呢!

而且辦法中寫的是以「同意受胎」為基準,受胎是可以控制的嗎?性交與否可以控制(就算是也不保證受精),人工植入受精卵與否可以控制(就算是也不保證平安著床),懷孕是否中止可以控制(就算否也不保證生產),懷孕了可以說不生就不生,懷不孕可以說做人工就做人工,但是受胎可以控制嗎?你說要受胎就可以受胎說不要就不要的嗎?

題外話,現行的民法親屬篇第二章婚姻第五節離婚裡是這樣寫的﹕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也就是說,不管有無同居,婆婆欺負你可以訴請離婚,因為你對同居的配偶的雙親有撫養義務(不同居就沒有)。但如果被小叔小姑虐待則無法,只能申請保護令,畢竟跟小叔小姑之間不管有無同居都沒有撫養義務。如果你老公強暴別人沒有被判超過六個月,也不能訴請離婚……吧?

伴侶制度

為什麼要有婚姻跟伴侶兩種制度,伴聯是這麼說的︰「伴侶制度比婚姻更強調彈性,更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意願,因此,將許多權利義務的安排交給當事人協商決定,而不是如婚姻制度般,由法律規範好一整套固定的框架,當事人只能選擇進入與否,一旦進入僅能遵循相關規範。」

啊你要是覺得婚姻制度很不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很不合理,那修法解放婚姻制度就好啦!以前子女從父姓妻的財產推定為夫的財產都是這樣修法修掉的啊!為什麼不解放一下婚姻中的夫妻呢?至於那些想被束縛以增加保障的人們,可以自己另外再定契約啊。像婚前契約啦,萬一再跟第三者見面就要給我三百萬啦之類沒有違反法律的契約都是有效的。

我覺得《伴侶制度是社會的安全網,還是婚姻的鴕鳥洞?》這篇文章中講得很好,法律並沒有規定妻子除夕不能回家、也沒規定小孩不能從母姓、也沒規定回丈夫家就要洗碗切水果。這些「社會觀感」所造成的問題,為什麼要怪在法律頭上?完全就是不會生牽拖厝邊!法律又沒有規定你一定要對得起社會觀感!

伴聯又說︰「伴侶制度不像傳統意義下的婚姻以「性與生育子嗣」作為主要的成家目的,伴侶制度也不預設伴侶的結合須以「愛情」做為前提,」既然並不是以生育繁衍為目的,而是以共同扶持為目的而組成的關係,為什麼又要限制只有兩人呢?直接推無血緣家屬不就好了?

我覺得伴聯推的這三分草案,其實是漸進性的東西,而不是應該並存的東西。

家屬制度

首先,家屬並不是伴侶的延伸,更不是給多P的保障。試想,一個由血緣關係所結合,有父母兄弟姐妹的家庭,彼此互為家屬,生活上互相照應,難道爸爸就一定會跟姊姊搞起來嗎?我知道也有這種家庭不過大部分都不是這樣吧?若父母雙亡,法律上有規定兄弟姊妹之間有彼此扶養的義務,但兄弟姊妹之間並不需要有生殖繁衍的行為,這就是現行的「家屬制度」。而伴聯想要推的制度是讓沒有血緣親屬關係的人,可以不經由結婚就可以列在同一份戶口名簿上。

我曾家離家唸大學的人應該可以理解,有時候跟遠在天邊的父母兄弟比起來,每天一起吃飯的室友還比較親密。有的人到出社會後還是會擁有這樣的同居關係,可能感情很好、可能是志同道合、可能一起工作、可能單純就是分擔房租水電。但因為你們不是家屬,室友不能替你收掛號信,要是你被車撞了也不能幫你簽手術同意書。要是你掛點了,遺產被老家拿去,付不出房租的室友就得捲舖蓋。

伴聯所提出修法草案,主要是針對原本民法親屬篇第六章「家」做修改。不知道聯盟內是不是每個人都讀過這份修法草案,裡面有相當不合理的漏洞。首先,為促進行政效率,竟然允許沒登記的團體以租約、水電帳單、扶養事實證明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在這個儀式婚已經沒有法律效用的年代,竟然連儀式都沒有也可以證明全體有同樣的意識?要是室友哭說「沒想到你畢業就打算離開?我以為我們一輩子都會在一起的!」怎麼辦啊?他也提得出「共同生活」之證明啊?問題是你們要怎麼證明有打算「永久」呢?怎麼想都還是登記比較有效吧。

再來就是這份草案並沒有提到繼承的問題。依照我片斷的理解(可能有誤),一般婚姻家庭中,婚後共同生活用的家電家具被視為婚後財產由夫妻共同持有(小孩沒份),要是一方掛了自然會變另一方,離婚則對分。父母雙亡之後由子女們共同繼承(可以不分遺產)。但若是無親屬關係的數人所組成的家,可能之間完全沒有人有婚姻關係,那共同生活所共用的家電家具所有權和繼承權怎麼計算呢?如果照目前這種無繼承權的方式,還是會落入「伴侶離世後,共用的東西被伴侶的家人搬走」的困境。

以上,這篇就先這樣,接下來再慢慢整理我的想法。

arrow
arrow

    帕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